破产重整与清算
服务内容
(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主持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
(2)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清算组,主持公司强制清算工作;
(3)接受公司、股东会、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主持公司自行清算工作;或为公司、清算组担任法律顾问,为公司或清算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债务人股东提供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
(5)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协议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等企业救助服务;
(6)接受股东委托,为企业提供解散清算法律服务,或代表股东参加被投资企业的协议重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庭外重组、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等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7)接受投资者委托,协助其选择投资对象,代表投资者参与收购破产重整企业或破产财产;
(8)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人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9)接受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投资人委托,代表其参与预重整程序,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或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或辅助机构,在预重整期间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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