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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研究 | 新能源汽车“合法维修”与“侵权再造”的法律边界

2025-08-13

 

一、引言

 

近期,40岁修理工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新能源汽车修理视频被3家车企起诉,索赔700万赔偿金,该问题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众多“维修”与“侵权”的讨论。本文将以国际判例为引子,从中国专利法的角度阐述“维修”与“侵权”的边界。

 

二、维修与侵权的边界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维修行为容易变为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三电系统”即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及其核心组件(如BMS、VCU整车控制器)高度集成且蕴含大量专利技术。对这些系统的深度维修、核心部件更换、软件刷新/改写,极易触及专利核心贡献。其二,“三电系统”具有极高的技术壁垒与授权限制,车企常通过技术加密、专用工具、封闭供应链限制对核心部件的独立维修,主张此类维修需授权或构成侵权。正因如此,才导致众多不被授权的维修企业拒绝承修新能源汽车,造成社会上新能源汽车“维修难”的窘境。

 

判断新能源汽车维修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本质在于区分 “合法维修” 与 “侵权性再造” 。这一边界需结合技术特征、法律原则及事实场景综合判定,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权利用尽原则,是防止专利权人的专利过分扩张,保护物权人的物权权能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关键原则。上述两项法律依据是判断“合法维修”与“侵权性再造”的关键依据。具象到具体案例中,判断维修行为何时从合法变为侵权的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超越了“修复”范畴,实质上等同于“重新制造”受专利保护的新产品。

 

三、国际上有关“维修”与“再造”的司法标准

 

欧盟与英国确立的“权利穷尽原则”是指当专利产品经权利人许可在市场上流通后,对该产品的专有权宣告用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专利产品的主体可以自由使用该产品。

 

虽然欧盟与英国确定当专利产品在权利穷尽后,消费者可以任意使用,但还是在具体的个案中明确“合法维修”与“侵权性再造”的区别。

 

英国最高法院在审理Schütz诉Werit案(〔2013〕 UKSC 16)中提炼出判断“制造行为”的五大特征:

 

1.“再造”的标准

 

行为人是否通过替换部件实现了专利再造?进而言之,更换部件后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根据被保护的专利方法生产、制造的产品一样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果。

 

2.更换重要部件≠制造行为

 

上诉法院认为替换产品的主要部件即构成制造,但最高院明确否定该观点,认为仅凭更换重要部件不足以认定制造行为。

 

3.消费者认知测试法

 

核心标准:以理性消费者的视角判断产品是否产生改变。若理性消费者判断该产品由A变化为B,则认为该维修行为侵权;若理性消费者判断该产品没有发生变化,则该维修行为不属于侵权。

 

4.专利技术贡献分析

 

分析被替换部件是否承载专利的核心发明。若该部件承载专利的核心发明,则该维修行为为侵权,反之则不认为其为侵权行为。

 

5.商业背景与行为性质分析

 

根据上述标准,若被告的维修更换的对象仅为普通的零部件,消费者自行更换的行为更符合修理产业的正常经营模式,而非重新制造专利产品。

 

四、我国关于维修行为侵权的认定

 

我国与英国在认定维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存在相似逻辑,均以权利用尽原则为基础,以维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等同于根据专利方法生产产品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苏03民初248号案最具代表性。该案法官在说理部分认定被告的修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报废。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寿命届满,已属于报废产品,则对其进行修理应当被认为再造,其修理行为系侵犯专利权。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再造的行为。物权人作为产品的购买使用者,为维护产品的正常使用而更换易损部件的行为应当视为合理使用而非专利再造。

 

具化到新能源汽车的维修工作中,需要区分正常维修与侵权性再造。正常维修是指物权人针对已被制造出且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遵循权利用尽规则对已损坏的产品维修、更换部分零部件。侵权性再造是指行为人修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制造”一致,即维修的物件是按照权利人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产品,若对已达寿命或报废的物件进行更换,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区分正常修理和侵权性再造应当从两个行为所实现的价值目的进行判断。正常维修的目的是修复产品功能,使其在使用寿命期限内可正常使用,而非在产品已经处于使用寿命耗尽或报废的情形下,根据专利人发布的专利方法生产出新的替代品进行替换原损坏部件,从而达到延长整车使用寿命。

 

五、汽车维修企业合规建议

 

在当下的汽车市场中,“三电系统”含有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绝大多数的专利,这些专利有助于车企占据显著市场优势。因此新能源车企尤其看重“三电系统”及某些核心模块专利权的防范措施。汽车维修企业在维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注意自身的维修行为是否踏入侵权的红线,本文为汽车维修企业提供如下方法以供参考:

 

(一)建立侵权风险三级评估机制

 

汽车维修企业在修理新能源汽车时可以建立侵权风险三级评估机制。首先,筛查维修项目是否涉及“三电系统”,若涉及则该维修项目属于高风险维修项目,需要进行专利筛查以及查看车企是否授权。其次,若不涉及“三电系统”则需要筛查维修项目是否涉及核心模块,若涉及则该维修项目属于中风险维修项目,需要进行对比专利权利要求,根据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确定是否维修。最后,维修项目既不涉及“三电系统”又不涉及核心模块,则该维修项目属于低风险维修项目,可以进行常规保养、维修。

 

此外,针对高风险的维修项目,汽车维修企业可以尝试获得新能源车企的维修授权,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侵权的风险。

 

 

(二)维修企业应当强化对员工的培养


一方面,拥有产品专利维修资格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防止相关的专利及商业秘密的流出导致企业自身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制定维修审查流程手册供员工遵守,并且监管员工在维修过程中的行为,避免员工因为私下收费等经济利益的原因进行高风险的维修工作,以致维修企业承担侵权风险。

 

六、总结

 

综上,维修新能源汽车的合法性边界主要取决于:技术维度——是否重建专利核心贡献;法律维度——是否突破权利用尽范围;事实维度——被维修的产品是否属于报废产品。

 

故此,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在保障技术创新的同时,调整合规体系构建与维修权利倡导之间的平衡,推动建立平衡专利权人、维修商与消费者利益的行业规则。

 

本文作者


石涵·律师  


北京市重光(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全程参与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客户防范法律风险、优化合规管理;并在民商事诉讼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实务经验,善于从商业视角出发,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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