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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研究 | 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之识别路径分析(一)

2025-03-18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近几年又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刑民交叉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交叉情形越来越复杂,但对刑民交叉的概念、同一事实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先后、涉刑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的认定结论也不统一。其中,以涉刑合同效力之认定问题争议最大,涉及的问题也更为根本。本文将分析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主要针对在合同洽商、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主体或者主体之相关联人员存在与前述过程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此交叉情形下可能对合同效力造成的影响。

 

本文将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刑民交叉情形下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判例的考察和裁判说理的整理分析,以及当前学术界对刑民交叉情形下合同效力的主要观点的梳理等来提炼核心问题。其次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找出解决问题要解决的三个前提:分析什么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成?2、合同效力有哪些形态?具体如何区分?3、犯罪行为与作为合同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最后,在解决前述前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识别路径,并结合具体罪名来分析具体识别方式。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一) 提出问题

 

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之影响,应当按照何种路径或者方法来进行识别,最终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二) 解决问题的三个前提

 

1.犯罪行为及其证成简述

2.合同的效力形态

3.犯罪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 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识别路径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动摇了意思表示基础,判定合同是否成立;

2.犯罪行为未动摇意思表示基础,重点考虑犯罪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3.犯罪行为既未动摇意思表示基础情况,又不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应排除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提出问题


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之影响,应当按照何种路径或者方法来进行识别,最终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一、刑事犯罪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司法实践情况

 

01、判例考察


司法实践中涉及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认定的判例很多,笔者选择了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行受贿犯罪进行粗略筛选,发现案涉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的判例均存在:


在上述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认定当中,诈骗类犯罪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一度争议相对较大,主要争议体现在犯罪行为构成诈骗,但在对应的合同行为中应认定为合同无效还是合同因为构成欺诈而可撤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波及较广。行受贿犯罪涉及合同效力问题虽然不多见,但是可能对具体案件影响很大,也将是未来对合同效力识别最为困难的一种类型,后文详述。当年“王老吉商标案”最终延期合同被认定无效就与此有关,笔者也是从这个案件开始关注刑民交叉案件。

 

02、裁判说理描述


从上述判决内容来看,因为没有明确和有针对性的规范,各个法院在认定相关合同效力方面的判断依据和结果差别较大。

 

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为例,简单归纳,可以划分如下几种效力认定类型:第一类,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单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无涉,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第二类,一些法院直接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认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无效;第三类,一些法院以出借人对借款人广泛吸收公众存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由,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涉嫌以合法的外在表现掩盖非法本质,从而认定合同无效;第四类,还有一些法院抛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单纯考察单个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履行情节,从借款金额等以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方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从前述认定结果和认定依据来看,认定过程并无明确规则可循。

 

此外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实务中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别。对同一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有一审院认为涉及合同诈骗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在法院释明之后仍坚持按照合同有效来主张诉讼请求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一方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签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最终判决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只是在判决内容中扣减了刑事案件追赃而取得的返还资金。尽管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前述对合同诈骗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反转,反映出的不仅仅是观点之争,更体现出实务中在认定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之影响问题上,并无具体识别路径和方法可循,没有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裁判规则。

 

综上,对涉及犯罪行为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规则不明确,这里面既有涉刑案件本身事实复杂性和争议强度大的原因,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缺乏的原因,但究其根本,是尚未形成一种合法合理的识别路径和方法。

 

二、刑事犯罪对合同效力影响的

 

三种学术观点及评析

 

对犯罪行为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争议较大。目前理论界关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合同无效说、合同可撤销说、合同不必然无效说。

 

01、合同无效说


合同无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涉及犯罪行为所签合同当然无效。该观点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影响较大,但一律据此认定合同无效,不仅无法适应经济的发展,也面临很多质疑。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制犯罪行为,并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合同行为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不能直接援引刑法规范作为确定其效力的依据。

 

02、合同可撤销说


此说主要针对诈骗类犯罪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合同可撤销说认为,以诈骗等犯罪方式订立合同,在刑法上构成诈骗罪,在民法上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存在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之一,涉案合同可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说明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民法也并未规定合同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另一方撤销权,因为该涉案合同本质上损害的只有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利益受损方未主动行使撤销权之前,涉案合同成立且有效。相较于合同无效说,合同可撤销说更好地维护了契约精神与交易自由,尤其是维护了守约一方和权益。

 

03、合同不必然无效说


合同不必然无效说认为,民事合同的效力不能仅因当事人一方涉及合同的相关行为涉嫌犯罪即认定合同无效力,而应根据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认定。相较于前两种观点,合同不必然无效说进一步弱化了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其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民法,即使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依然还是要在民法的范畴内进行认定。此观点触及到合同效力之本质,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进一步分析并明确该如何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认定具体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认定的结果,在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方式和识别路径上并未形成具体识别认定的方法或规则。


通过前面对司法判例的简单列举和对学界观点的总结,不难发现,对涉及犯罪行为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一个尚需解决的根本问题: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之影响,应当按照何种路径或者方法来进行识别,最终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本文作者 

 

廖晓阳律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诉讼仲裁等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业务,代理由最高司法机关审理审查的商事案件30余起,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擅长从争议解决和刑事诉讼的角度来审查重大商业往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控方案。希望为客户的重大、疑难商业行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助力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

 

廖晓阳律师团队成员有:

 

胡怡汇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执业8年。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项目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公司法律事务等业务,并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郑雅文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3年。主要从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业务,能够独立处理较为复杂的个案,为团队贡献新的思路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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